五、保障措施
(一)做好综合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加强对全国物流园区发展的指导和管理。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协调配合,统筹推进规划实施工作。
(二)加强规范管理。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物流园区的规范和管理,提出本地区物流园区布局规划,严格控制园区数量和规模,防止盲目建设或以物流园区名义圈占土地。布局城市要按照城乡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加强和加快现有物流设施的整合和清理,因地制宜合理新建物流园区,做到既符合城市和产业发展实际,满足物流发展需求,又防止出现重复建设。
(三)开展示范工程。各地要结合实际,选择一批发展条件好、带动作用大的园区,作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加以扶持推广,具体由各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评定。在此基础上,开展国家级物流园区示范工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评定工作。对于列入国家级示范的物流园区,有关部门可给予土地、资金等政策扶持。国家级物流园区示范工程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完善配套设施。支持连接物流园区的铁路专用线、码头岸线和园区周边道路等交通配套设施建设和改造,进一步发挥物流园区的中转服务功能,提高运输服务水平。支持物流园区信息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建设立体仓库,提高园区物流设施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五)落实用地政策。研究制定物流园区规划设计规范,科学指导物流园区规划建设。各地应及时将物流园区纳入所在城市的各类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和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合理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于示范物流园区新增建设用地,优先列入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六)改善投融资环境。鼓励物流园区运营主体通过银行贷款、股票上市、发行债券、增资扩股、合资合作、吸引外资和民间投资等多种途径筹集建设资金,支持物流园区及入驻企业与金融机构联合打造物流金融服务平台,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投融资环境。各地要适当放宽对物流园区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的要求,鼓励物流企业入驻物流园区。对于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有关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予以投融资支持。
(七)优化通关环境。优化口岸通关作业流程,适应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贸易等业务的要求,研究适应口岸服务型物流园区发展的通关便利化政策,提高通关效率。
(八)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物流及相关行业协会应认真履行行业服务、自律、协调和引导职能,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物流园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企业诉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物流园区相关标准制修订、建立实施统计制度、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引导推动科技创新等相关工作,促进物流园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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