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德国融资租赁的运作方式
德国在引进美国融资租赁运作方式的基础上推陈出新,创新了一些新模式:
1. 直接购买租赁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用资金直接购回承租人选定的设备供承租人使用,一般是固定期限、固定每期租金等,手续简便、省时省事,能满足承租人的紧急需要。
2. 杠杆租赁
该方式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一般包括承租人、生产厂商、物主出租人、物主受托人、债权人、经纪人等。租赁公司只承担设备成本的一小部分,一般为20-40%,大部分由银行等金融机关提供并以设备作为贷款的抵押物。租赁对象大都是一些购置成本特别高的大型设备,如飞机、船舶、卫星设备等。
3. 转租赁
转租赁多发生在跨国租赁业务中,由出租人从另一家租赁公司租进设备,然后转租给承租人使用。第二出租人可以不动用自己的资金而通过发挥类似租赁经纪人的作用获利,并能分享第一出租人所在国家的一些优惠政策。
4. 售后收回租赁
简称回租。由承租人首先将自己的设备出售给出租人,再由租赁公司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通过回租可以满足企业改善财务状况、盘活存量资产的需要,并可与租赁公司共享政府的投资减税优惠政策,以较低的租金即可取得继续使用设备的权利。
5. 收益百分比租赁
该租赁方式的租金不是固定的,而是由承租人的赢利状况决定的,通过租金与设备使用效益的紧密联系将承租人和出租人组成利益共同体。通常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先支付一定的租金后,其余的租金按承租人营收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比例可以灵活多变,具体由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根据实际生产情况确定。
6. 风险租赁
风险租赁实际上是风险投资在租赁业务上的创新表现,与收益百分比租赁有类似之处,但又不完全相同。出租人将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同时获得与设备成本相对应的股东权益,实际上是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出租人的租金的新型租赁方式。出租人作为股东可以参与承租人的经营决策,增强了对承租人的影响。
(五)德国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方面,德国也是根据“经济所有权”的归属来确定会计处理的主体。德国财政部先后在1971年和1975年专门针对租赁发布了两个规范性文件,确立了租赁会计处理的基础。根据这两个文件,租赁合同主要分为全面摊提合同和部分摊提合同。两种合同的区别在于:全面摊提合同中,包括购买、管理等费用在内的全部成本在第一次租赁期间全部摊提,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选择将设备返还、按照残值(或更低的市场价格)购买租赁物或续租;部分摊提合同中,第一次租赁期间仅摊提货物购买成本的一部分,租赁期满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协商续租,如不能续租,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以未摊提部分的价格(残值)购买该设备。而真正的租赁是一种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购买租赁物的部分摊提合同,租赁物反映在出租人的资产负债表里。
(六) 在税收政策方面
由于税收影响较大,德国财政部2006年取消了允许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设备进行递减折旧的政策。关于税种和税率,出租人需要缴纳所得税,25%部分给联邦,15%部分交地方;承租人须缴纳增值税(16%,2006年调整为19%)。德国规定对使用一年以上的贷款需要支付长期债务利息税,但融资租赁不用缴纳这种税款,所以,更多承租人倾向于选择融资租赁。
(七)德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前景
德国伊福经研所受德国租赁协会委托所做的行业发展调查报告称,进入2010年,多种迹象表明德国经济已经走出经济危机泥沼开始逐步复苏。但由于企业开工率不足和银行惜贷,投资环境并未明显改善,很多企业基于流动性安全考虑压缩投资。德国伊福经研所和租赁协会推出的ifo/BDL投资指数显示,装备产品制造业投资将仍以较大幅度萎缩。德国联邦银行预期,2010年商业投资将下降6%。总体而言,德国纯投资率(Netto-investitionsquote)在经合组织中是最低的。递减折旧办法(折旧率为25%)的终止,促使企业提前购买装备设备;银行业金融危机创伤未愈,仍然受制于减计压力,放贷谨慎;政府出台融资租赁监管措施官僚主义色彩浓厚。以上诸因素将对融资租赁业发展构成负面影响。
但是,德国汽车工业已经开始复苏,包括电动汽车的研发得以加强,机械设备出口扩大,节能环保和医疗技术产业稳步发展;德国政府出台的两套经济刺激方案扩大对基础设施投资,带动建筑投资的增长(其中非住房建筑投资增加1%,经济类建筑投资减少3%,公共建筑投资增长10%),这些对融资租赁业而言都是利好消息。
综上述,德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外部环境瑕瑜互见,前景亦喜亦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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