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并提出了第四阶段的预告性要求。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U)指令97/68/EC(截止到修订版2004/26/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发动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的法律》中有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技术内容。
自2014年10月1日起,凡进行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都必须符合本标准第三阶段要求。在该规定执行日期之前,可以按照本标准的相应要求进行型式核准的申请和批准。
对于按本标准批准型式核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其生产一致性检查,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自2015年10月1日起,停止制造和销售第二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所有制造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其排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本标准第三阶段要求。
自2016年4月1日起,停止制造、进口和销售装用第二阶段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装用符合本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
新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
2021-10-26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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