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开展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问题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解决当前一些地方液化石油气存在掺混二甲醚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决定从现在起至今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产品质量安全放在突出位置,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建立起齐抓共管的大质量工作机制。坚持执法查处与整顿规范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突出重点、依法整治,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行为,解决当前存在的液化石油气掺杂掺假等突出问题;通过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规范有关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规范液化石油气生产流通市场秩序;通过建章立制,着力治本,消除安全隐患,形成液化石油气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执法检查。一是全面调查摸底。质监部门负责摸清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向槽罐车中充装液化石油气的大型充装单位(以下简称液化石油气大型充装单位)底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摸清二甲醚生产企业底数。二是各地质监部门要对各类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全面进行抽样检查。对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的检测,依据《城镇燃气用二甲醚》(O]/「259)附录∧进行;对液化石油气质量及其中烃类组分的检测,依据《液化石油气》(6B11174)进行。三是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检。根据有关部门通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掺杂掺假违法行为,教育引导液化石油气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关咨询、申诉、举报。四是质监部门要加强气瓶安全检查,确保充装单位气瓶符合安全要求,并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充装。调查摸底工作应于9月1日前完成,其他检查工作于11月30日前完成。
(二)全面开展治理整顿。一是检查发现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停业整顿,并加大后续监管和巡查力度。二是对未建立销售台账、向不具备经营运输条件的经营运输单位(车辆)销售充装二甲醚的生产企业,要督促其加强安全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是加大《液化石油气》(6811174_1997)国家标准和《关于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检出限量问题的函》(质检执函〔2010〕35号)的宣贯力度,指导、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四是对问题集中的区域组织集中整治。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是督促落实进货验收制度。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必须对购进的液化石油气中是否含有二甲醚进行检验,对产品质量负责。二是引导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制度。二甲醚生产企业要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量和流向;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及二甲醚批发单位要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每一批产品的进货来源、数量、销售渠道。三是推动气瓶充装单位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制度。四是建立“黑名单”制度。自9月1日起,各地质监部门检查发现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含量超过标准规定值的,一律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