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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电池须备案

2007-01-05 00:00 性质:转载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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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张家港某企业从德国进口的2台蓄电池被张家港检验检验局责令退运。 3月份,张家港检验人员在检验该公司进口的叉车时,发现这...
  日前,张家港某企业从德国进口的2台蓄电池被张家港检验检验局责令退运。
  3月份,张家港检验人员在检验该公司进口的叉车时,发现这些叉车是以蓄电池作为动力来源。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所有电池产品在进口前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取得备案书后方可进口,而该电池没有进口备案私自进口。据此,该局作出了退运电池的处理决定。
  为加强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2000年国家质检总局就发布了《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该《办法》规定,进口电池产品的备案申请人(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等)在电池产品进口前应当向有关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对电池的结构、电化学体系以及电池汞含量检测的结果综合判定是否符合备案要求,未经备案的电池产品不准进口。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国内企业,加强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学习和研究,避免因不了解政策而发生“违规”行为,从而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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