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使用登记证补发。《使用管理规则》施行以前,已经办理使用登记、尚未发放使用登记证的,登记机关应在2018年3月31日前补发新格式的使用登记证。
解读说明:如果你的叉车在2017年8月1日前已经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但是还没有拿到厂内专用机动车牌照,不用着急,叉车可以正常使用,牌照最迟会在2018年3月31日前拿到手。
(三)使用标志和牌照发放。办理特种设备改造变更、移装变更、单位变更、更名变更时,登记机关应重新发放使用标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发生了变化的,登记机关应重新发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并收回原车牌。
解读说明:凡是叉车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需要发放新牌照,收回旧牌照。
(四)证件和牌照补办。使用登记证、使用标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遗失或损毁补办时,补办程序、资料要求由登记机关自行制定。遗失补办时,不得要求申请单位在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解读说明:不管什么原因,凡是叉车证件和牌照需要补办的,手续一律从简,开证明重新办理。
三、关于安全管理人员
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必须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使用单位配备的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不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解读说明:这一条对叉车使用单位来说,专职的叉车安全管理人员需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兼职的管理人员不需要。
以上对文件的解读说明,仅仅是我个人的理解,因本人水平有限,在理解上有可能不准确,甚至是理解错误,敬请广大专家学者批评指正,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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