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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会组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会在京召开

2017-05-23 06:00 性质:转载 作者:CITA 来源:C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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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0日,由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工业车辆分会组织召开的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会在北...

  2017年5月20日,由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工业车辆分会组织召开的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会在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会议室召开。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于2017年1月16日公告发布,将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本次宣贯会邀请本规程主要执笔人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吴占稳博士进行宣讲,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机电处尚洪调研员进行答疑。宣贯会由分会张洁秘书长主持,来自工业车辆制造企业及配套件企业、检测和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共计73人参加。

  吴占稳博士介绍了制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背景情况和制定过程,详细讲解了《规程》的基本内容、监管范围,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的具体要求,并重点对检验类型、项目的变化以及一直以来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监察和检验领域存在的不明晰部分予以说明。

  尚洪调研员在答疑前表示《规程》是今后制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一切相关规定的基础,强调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对《规程》的认识,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杜绝事故的发生。对于不按照规程的违纪单位将进行严格处罚。尚洪调研员还列举了一些具体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详细讲解了法律依据以及企业应该如何理解和操作。接下来在答疑环节他重点强调内容包括:

1、监管范围: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其中叉车是指通过门架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
2、防爆叉车:今后“防爆叉车”将在相关类叉车后面加注“防爆型/式”。6月1日起,独立的防爆叉车且不具备整车制造资质的公司不得从事改造业务,所有特种设备的改造都必须由取得生产资质的整车厂进行,以便明确落实责任。解决办法为防爆企业可自己取得整机生产许可证,或与整机厂深度合作从而进行改造。
3、6月1日起新出厂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必须满足此规程,对于已出厂未进行首检和定检的也需满足要求。

  随后参会人员针对叉车改造、产品检测、随机文件、维修服务、许可证申领等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提问,两个多小时的答疑现场气氛踊跃,尚洪调研员和吴占稳博士进行了详尽的解答。

  此次宣贯会有助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企业和使用单位、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充分领会此规程内涵和更好地执行此规程,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更好地保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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