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法与出路
如果新《规程》的实施时间不延迟,条款不修改,那么摆在广大防爆叉车改装公司前面的就只有两条路可走。
一是自己申请成为叉车整机生产商,这一条路是否可行,请看《规程》原文:
2.3 制造、改造与修理
2.3.1 制造与修理单位的基本条件
场车制造与修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
(2)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4)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5)叉车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整车的试验检测装置,至少包括制动性能测试仪器或者装置、标准载荷、试验坡道等;
走这一条路虽然很难,但也不是完全不可能。
二是积极寻求与现有叉车整机厂的深度合作,或卖或并,用一句俗话来说就是“求包养”,成为整机厂的一个改装部门,或者成为一个独立的事业部。
五、总结语
这一次新《规程》的出台,是由多方面的因素综合促使而成的,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毫无疑问,这个宗旨绝对是正确的。同时,我个人认为这个新《规程》在充分整合企业的技术资源、人才资源、市场资源,净化市场竞争环境方面,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平心而论,防爆叉车无论是在全球,还是在中国,都属于一个市场份额很小的产品,而目前我国从事叉车防爆改装的企业已经多达十几家,而且还不包含从事生产防爆整机的生产厂家,这些厂家良莠不齐,有外资,也有民企,人员、设施、技术、工艺,也是参差不齐,大家都挤到一起打价格战,最后都被迫进行恶性竞争,自然而然会带来质量的下降,同时也带来了安全的隐患,这当然是发展中国家需要走的一个过程,但是作为国家层面的主管部门绝对不会坐视不管,现在已经到了需要整治的时候了,这次出台这个新《规程》,目的就是在此,我个人认为这个对广大的防爆叉车改装企业,既是一个危机,同时也是一次机会,完全有可能是土八路变成正规军的天赐良机。因为防爆叉车的市场虽然不大,但总是还有不小的需求,特别是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防爆叉车的需求量只会增加,不会减少,而整车生产厂也不可能一夜之间都可以具备防爆叉车生产的技术人员和技术沉淀,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来慢慢积累,因此,防爆叉车改装企业与叉车主机厂的结合一定是势在必行,所以说,目前摆在广大防爆叉车改装企业面前的任务是去积极与主机厂联系,尽量把自己优秀的技术和经验展示给主机厂,而不是坐在家里怨天尤人,毫无意义。
当然,由于此次新《规程》作为“紧急制定”,时间紧,任务重,在诸多方面还不够完善,希望在今后本规程的修订过程中,大家能献计献策,逐步完善,共同制定出高水平的安全技术规范,为叉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2023-02-13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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