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营
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根据市生态环境部门与气象部门联合会商结果,结合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预计 2020 年 12 月 21 日起,我市将连续多日出现不利气象过程,污染程度进一步加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决定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 10 时将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并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 12 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请切实按照职责分工,在 12 月 19 日发布的《关于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东重污染天气应急办〔2020〕31 号)应急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强化措施:
一、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必须按照 2020 年度最新修订的应急减排清单Ⅰ级应急响应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务必确保措施到位、落到实处。
(二)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保障民生需要外,全市范围内停止使用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柴油发电机等)。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二)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三)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四)倡导幼儿园、中小学停止室外活动。请市委宣传部负责督导、协调东营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上信息。
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督导和指导相关企业、单位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并监督其落实情况,每天 15 时前将当天措施落实情况报送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邮 箱:dyhbdqk@163.com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 年 12 月 21 日
潍 坊
21日,记者从潍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了解到,根据空气质量预测会商结果,潍坊市空气污染呈上升趋势,预计12月21日至24日将持续出现重度以上污染天气。经研究决定,潍坊市自2020年12月21日10时起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12月21日12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请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潍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潍政办字〔2019〕132号)启动应急响应,其中,工业企业要按照最新修订的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应停即停,应限即限;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可能产生扬尘的港口作业、矿山开采、砂石料场、石材加工、商品混凝土生产、物料堆场作业、建筑和拆迁施工及长距离工程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环节,施工工地停止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潍坊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外环路以内)禁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新能源及国六标准以上除外)以及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等柴油车。全市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作业。
请各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按照本辖区、本部门、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预案所确定的职责,做好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济 宁
根据济宁市空气质量研判分析专家组联合会商结果,预计2020年12月21日起,济宁市将连续多日出现不利气象过程,污染程度进一步加重。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济宁市自2020年12月21日1时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调整为红色预警,21日7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泰 安
根据空气质量状况,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决定,自2020年12月21日14时起,将全市范围内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同时调整为Ⅰ级应急响应。
一、公众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方案执行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属于《技术指南》涉及的重点行业的企业,按照《技术指南》要求执行相应级别的红色预警管控措施。
(二)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三)严格施工工地、堆场扬尘监督管理,除应急抢险外,未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四)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五)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六)矿山、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七)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八)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应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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