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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2013

2014-01-12 14:22 性质:转载 作者:新金融观察报 来源:新金融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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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一年,融资租赁受到的关注持续升温。几经易稿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即将出台,营改增带来的售后回租业务争议峰回路转……尽管增速较往...

  过去一年,融资租赁受到的关注持续升温。几经易稿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即将出台,营改增带来的售后回租业务争议峰回路转……尽管增速较往年有所下滑,但融资租赁所面临的行业环境正在逐步改善。

  售后回租

  回顾2013年的融资租赁业,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都将营改增作为第一关键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13]37号文,以下简称“37号文”),关于“本金开票”的规定一度给融资租赁公司一向倚重的售后回租业务带来极大打击。

  所谓“本金开票”是指营改增在全国铺开后,不少省市对融资租赁行业规定,“除总局明确的贷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包括银行收取的保理费)不得进行扣除。售后回租业务中试点纳税人向承租方收取的租金中包含的设备本金部分,也作为销售额的一部分,一并征收增值税。”

  这个规定让绝大部分业内人士觉得难以接受,天津租赁业协会会长杨海田甚至感到有些悲观,“第三季度的融资租赁业务总量仅仅是有微小增长,这是行业复兴7年以来的第一次。一项政策就可以让行业陷于困境,说明行业依然脆弱。”

  然而,仅仅几个月,他的态度却发生了180度大转弯,“到2013年年底,全国融资租赁的合同余额是21000亿元,第一次突破2万亿大关,虽然同比增速只有30%,但是仍然保持增长态势。全年行业变化是行业复兴以来最大的一年。”

  态度转变的背后是财政部年前紧急出台“106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个规定让行业重现生机,出现一个业务的小高潮。”杨海田兴奋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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