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合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调整扩大为:合肥市市区全域、四县一市城市建成区,以及上述区域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
二、本通告适用于在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等场地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打桩机、铲车、牵引车、摆渡车等。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经检测,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排放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凡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个人,需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并申领环保标牌。新购置或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申报登记。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合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责令改正,并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以每台机械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园林、水务、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重点工程等部门予以配合,并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
六、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农忙作业的农业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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