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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新政带来的思考之三

2017-07-17 10:57 性质:原创 作者:中叉网 来源:中叉网-中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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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检 验
  4.2 项目和主要内容
  场车型式试验、定期(含首次)检验的基本项目,见《叉车检验项目表》(附件 B)。
  4.2.1 叉车
  (1)设计文件审查(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书、主要设计图样、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资料核查(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
  (2)结构型式检查、整车外观检查、主要受力结构件检查、主要零部件检查、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检查;
  (3)主要参数测量,包括额定起重量、起升高度、长度、宽度、高度及轴距、轮距、前悬距等;
  (4)车辆自重测定;
  (5)动力系统、传动系统、行驶系统、转向与操纵系统、液压系统、制动系统、电气和控制系统、工作装置检查;

  (6)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7)作业环境检查;
  (8)性能试验,包括装卸性能、转向性能、运行性能、动力性能、制动性能、稳定性试验、防爆性能试验、电气安全试验(蓄电池叉车);
  (9)噪声试验;
  (10)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试验;
  (11)主要受力结构件强度试验;
  (12)强化试验,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 10t 的内燃叉车不少于 400 小时,蓄电池叉车不少于 200 小时;额定起重量大于 10t 且不大于 25t 的叉车不少于 100 小时;额定起重量大于 25t 的叉车不少于 60 小时。

  4.3 型式试验
  4.3.1 一般要求
  场车型式试验,是指在制造单位完成产品全面试验验证合格的基础上,型式试验机构对场车产品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技术审查、样机检查、样机试验等,以验证其安全可靠性所进行的活动。
  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境外制造在境内首次投入使用的、安全技术规范提出新的技术要求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场车的品种、型号和规格进行试验。同一品种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当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品种同一型号的产品其主参数由高向低覆盖。
  4.3.2 报告和证书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 4.2、4.3 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
  型式试验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型式试验结论、样机主要参数、样机主要结构型式及整机照片、型式检验、型式试验等。
  4.4 定期(含首次)检验
  4.4.1 一般要求
  首次检验,是指在场车使用单位进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改造后进行的检验。
  定期检验,是指在场车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场车按照规定周期(每年1次)进行的检验。
  4.4.2 报告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 4.2 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出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解读1:按照叉车新《规程》,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有三种情况:
  1.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
  2.境外制造在境内首次投入使用的;
  3.安全技术规范提出新的技术要求的。
     那么,根据对以上文字的理解,此次出台的叉车新《规程》,是否意味着目前所有的叉车都需要重新做型式试验呢?
  解读2:根据《规程》中4.4.1条款的定义,首次检验,是指在场车使用单位进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改造后进行的检验。那么首次检验与型式试验是否存在重复?对于进口叉车来说,申请首次检验或者型式试验的单位应该是进口叉车代理商还是叉车使用单位?
  解读3:叉车的定期检验,也就是每年一次的年审,对于叉车租赁公司来说,由于叉车注册地与使用地点不同,是否需要如同机动车一样申请办理异地年审证明?
  解读4:根据新《规程》中4.3.1条款的定义,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场车的品种、型号和规格进行试验。同一品种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当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品种同一型号的产品其主参数由高向低覆盖。
  在新《规程》注 4-4中进一步解释,机动工业车辆的型号,是指动力方式、传动方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其代号一般由产品品种名称、动力方式、传动方式组合而成,并且以字母或者字母与数字组合的形式表示。
  因此,我有必要在这里特别提醒广大的叉车生产厂家,今后凡是需要做型式试验的,叉车的型号一定要特别注意,举例说明

  根据新《规程》,CPCD30仅仅只是一个独立的型号,并不能覆盖CPCD25及以下型号。在此,我提供一个参考意见,即型号最好是用全字母表示,即CPCDA、CPCDB、CPCDC,然后注明CPCDA为1-5吨车型,CPCDB为6-12吨车型,CPCDC13-46吨车型,只需做3个型式试验,就可以做到所有产品全覆盖了。
  解读5:根据叉车新《规程》4.2.1的要求,我认真地分析了一下条款中所规定的叉车型式试验、定期(含首次)检验的基本项目,特别是强化试验这一条中规定的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10t的内燃叉车不少于400小时,这样一来,如果真的严格执行起来,可能做一次型式试验需要一个月的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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