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电动叉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深府办[2013]19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推广使用电动叉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 10月 1日起,全市使用单位新增5吨以下(含)叉车必须购置电动叉车,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办理5吨以下(含)内燃叉车使用登记证书。
二、政府鼓励使用单位购置5吨以上叉车时,优先选用新能源叉车。政府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购置电动叉车一定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发布。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购置内燃叉车并在深圳市内使用的单位,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附:对于符合要求的电动叉车,根据额定载荷大小给予差别化补贴:额定载荷在1t<m≤2t的3000元/台、额定载荷在2t<m≤3t的5000元/台、额定载荷在3t<m≤4t的10000元/台、额定载荷在4t<m的20000元/台。
详细规定、相关文件、申请流程,可在中宝能公司网站下载。WWW.CNPOWERC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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