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成租赁的结构
(一)股权投资者与贷款人
股权投资者一般会向出租人提供交易日资产价值的3%作为股权投资,而货款人会以担保债务的方式向出租人提供剩余的97%。债务对出租人(通常是SPC)无追索权,迫索权仅限于支付的租金与资产。
贷款人为资产价值的97%提供融资,然后取得包括对资产的一类担保和租赁转让在内的一系到担保(如抵押)。与股权投资者相比,贷款人通常享有完全的优先权。
股权投资者可能在租赁期内取得回报(比如通过他们持有的出租人的优先股),但是得不到税收折旧优惠,其3%的投资在租赁期内必须在险且不予支付。股权投资者比贷款人承担了更大的资产风险,因为他们的偿还顺序低于贷款人,根据交易协议,只有贷款人得到完全偿付后股权投资者才能取的任何支付资金。
出租人在使用合成租赁中的租赁时,首先要支付的是债务利息,并在租赁期满时将债务摊销到略低于资产的公允市价的水平上,然后才会考虑支付股权回报。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可能会得到等于资产的公允市价的购买权。出租人将使用此类销售收入来支付剩余债务以及股权投资。值得注意的是,贷款人和股权投资者都希望自己的投资可以通过承租人执行其购买权来偿还,因此合成租赁的设计结构会有助于承租人行使购买权。如果出于任何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第三方,比如承租人井没有行使其购买权购买资产,那么承租人需要支付一笔等于资产的实际销售收入与其公允市价间差额的或有租金(其本质为残值保证),不过,根据FASB的第13条(上文已讨论过),承租人如要想获得表外处理,或有租金与已支付租金以及租赁协议下的其他付款的和以租赁内含利率折现后的总额不得超过首日资产公允市价的90%。因此,该条款有效限制了承租人可支付的或有租金残值保证的数额。
由于FASB的第13条将承租人的潜在责任限制在资产首日公允市价的90%,而如果贷款人提供了相当于资产的首日公允市价的97%的资金,且资产价值在交易终止或者租赁期满时的价值低于资产首日公允市价的7%,,贷款人就会承担真实的资产风险。类似地,如果股权投资者投资了资产首日公允市价的3%,且资产在交易终止或者租赁期满时的价值低于资产首日公允市价的10%,股权投资者就要承担真实的资产风险。适用于股权投资者的10%的回收价值临界值要高于适用于贷款人的7%,因为只有在贷款人的97%投资得到清偿后股权投资者才能通过残值保证收回其投资。
(二)出租人
出租人一般是资产的法律上的所有人。不过,采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
美国法律可能会承认承租人(在合成租赁交易中承租人有效承担了所有权带来的经济负担与收益)为资产的真正所有人。因此美国法院可能会认定出租人对资产的所有权仅限于担保物权。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出租人有必要就租赁进行相关的《通用商业法》担保备案。将租赁重新定性为担保会对交易产生严重后果(比如会对税务、破产以及合同分析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尽可能避免。
(三)承租人
作为资产的最终使用者,承租人从合成租赁中同时得到了税收与会计上的好处。承租人得到的会计好处是合成租赁可以享受表外待遇,由此可以带来:
*净收入以及每股报告收益的增长;
*债务/股本比例的下降;
*财务比率的改善(如每股收益、股本回报率、利息覆盖比率);
*出于信用协议中的财务承诺目的,合成租赁下的支付不属债务;
*承租人的税收优惠的来源是,出于税收目的合成租赁以贷款方式处理,而承租人被认为是融资资产的税收所有人。因此承租人享有融资资产的折旧扣除以及合成租赁协议下租金支付的利息扣除。
三、合成租赁的未来
对合成租赁的未来总体存在着一些不确定因素。最近的G4+1集团报告指出,“日前规定的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是专断的,不令人满意的”。比如,报告中指出“目前使用的‘全部或没有’性质的方法过于武断:比如,如果严格执行90%的临界值,那么当达到资产价值的91%,承租人就要在资产负债表中记录全部资产,而如果仅达到资产价值的89%,资产负债表中就完全不用体现。其结果是,两笔相近的交易却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入账。”
安然的破产进一步凸显了这一问题,FASB紧急事件工作组毫无疑问会研究表外交易,并可能将股权投资比例要求设在远高于3%的水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