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相关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保障机制,把国家战略和企业战略结合起来。完善、统一“走出去”审批体系,改变国资委、商务部、发改委多头管理的现状,给企业走出去提供有效率的平台支持。在海外既要利用使领馆、经商处资源,也要学会利用当地资源和国际专业人才。聘用当地公关公司和律师事务所,了解当地税务政策和劳工政策。此外,海外企业还面临东道国反垄断法和反垄断调查的威胁。政府应考虑依法对外企采取反制措施,有所作为。如中国外贸运输80%市场由外国海运企业占据,并采取低价倾销等不公平竞争方式。应加强在重点海外投资地区设立行业协会,为企业服务。
3.加强对海外投资的立法,支持企业发展,规范企业行为。
“十二五”规划提出“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因此在政策制定上,要像重视“引进来”一样重视“走出去”,系统研究,上升到立法层面,建立法律保护和支持体系。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和引导企业在海外有序竞争,用“组合拳”来解决问题。一是制定系统性的战略,确定政策目标;二是加强立法支持,如制定海外投资促进保护法;三是放松管制,强化市场主体,简化审批程序,帮助企业“走出去”;四是政府应向企业提供咨询、保障等必要的服务,降低企业负担,如财税政策上避免“双重征税”等。在“走出去”问题上要理顺政企关系,应以市场为导向,由企业自主决策,政府不要替代企业,要避免将海外投资项目“政治化”,干预企业经营,而应引导企业有序投资,并提供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抓紧对劳务输出的立法工作,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加强人员培训。目前,不少地区的劳务输出较为混乱,境外存在大量非法劳务人员,给管理带来很大难题,也有损国家形象。
4.探索外汇储备的多元化利用渠道,创设“走出去”专项基金。
目前国家对 “走出去”融资支持仍然力度不够,特别是对于民营经济对外投资应加强支持力度。不少国家对我国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心存芥蒂,但对民营企业不设防,接纳度较高。在此情况下,我国可探索外汇储备的多元化利用渠道,建议创设“走出去”专项基金,加大对各类企业的支持力度,将外汇储备更多转化为实体经济投资。要充分利用巨额外汇储备,支持企业对外进行资源类投资,运用国外资源弥补国内不足。扩大货币互存的规模,调动商业银行的渠道和积极性,用更充分的资金支持企业走出去。鼓励商业银行走出去,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配套服务。
5.“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
中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跨国公司,在品牌、技术、人才上与跨国公司还有很大差距。在中国以往实行以“引进来”战略为主的长期实践中,中国企业逐渐成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全球产业价值链中附加值最低的一个环节,由此形成了一种以服务于跨国公司为主导的被动型的国际化经营模式。伴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以及中国融入世界经济程度的不断加深,如何建立中国自主的国际生产体系,实现在全球范围内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效益的最大化,已经成为当前中国企业“走出去”时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由于中国企业“走出去”尚处于初级阶段,海外投资的优势主要还是来源于国内强大的生产能力以及劳动力资源成本优势,其目标定位也多集中在开拓市场和获取战略性资源上。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相比,中国企业依靠技术、品牌管理等在全球配置资源、构建自主国际生产体系尚有很大差距。这就要求我们向引进来的跨国公司学习,如吉利并购沃尔沃就是“引进来”与“走出去”很好结合的案例,走弯道超车的模式,用资金买跨国公司的品牌,在与跨国公司的融合过程中,培养我们的研发人员与技术工人,从而掌握人家的核心技术为我所用,利用跨国公司的品牌与影响力扩大市场的份额,从而逐步做大市场,占领市场,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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