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于某私营业主的搬运工姜某,在卸货过程中被从叉车上倒下的货物压倒并撞在墙上,造成其当场昏迷不醒。为此,姜某要求雇主赔偿其医疗...
受雇于某私营业主的搬运工姜某,在卸货过程中被从
叉车上倒下的货物压倒并撞在墙上,造成其当场昏迷不醒。为此,姜某要求雇主赔偿其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2月4日,
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了一审判决,姜某获偿94983元。
姜某诉称,一年多前,他受雇于一私营业主从事搬运工作。去年11月份的某天上午,他按照老板的要求前去卸货,由于老板卸货时操作不当,货物从叉车上倒下,他被重重地压倒后又撞在了墙上,造成他当场昏迷。事后经医院诊断,确定他的双腿已被压伤、右额颞硬血肿、右额叶脑挫伤而且蛛网膜下腔出血。经受了伤痛的姜某认为这一切不幸都是由私营业主造成的,他与该业主是雇佣关系,由于雇主不具备相应的起重资质、设备和技能并进行了不当的操作,出事后又没有及时对他进行抢救,也没有及时通知家属,从而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该业主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姜某要求雇主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计人民币10万余元。
私营业主李某在法庭上却辩称,姜某并非是他所雇佣的工人,他不应该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雇佣关系,故本案中被告应当对原告在受雇卸货过程中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