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展位的参展商在提交“参展申请表”时必须法定义务接受所有以下有关CeMAT 2011参展条款。本条款构成参展商参加本次展览会的法律基础。 ...
申请展位的参展商在提交
“参展申请表
”时必须法定义务接受所有以下有关
CeMAT 2011参展条款。本条款构成参展商参加本次展览会的法律基础。
第一部分:
CeMAT 2011 参展特定条款
- l 参展前提
此次展览会主要面向生产商。经销商 / 进口商也可作为参展商,但他们必须拥有德国境内独家经销权。一家公司的相似产品只可以租赁一个展位。如果一家公司租赁了几个展位,则必须将相似的产品集中在一个展位上展出。
只有展出产品属于本展览会正式展品目录范围之内的公司 / 企业方可参展。
展览会不允许展品范围之外的产品展出,除非它们为展品的必备辅助物件。组织单位有权移走展品范围之外的一切产品。
禁止向个人或商业人员在现场进行零售或现金销售活动,尤其是展品实物或样品的销售。零售或现金销售是指参展商在展馆内进行有偿商品转让或提供付费服务的行为。有偿商品转让或提供付费服务(现金、支票、信用卡或任何其他形式)只能在展览会结束后进行。
参展商有权免费赠送其展品,或签订其他合同。
- l 参展费用及付款截止日期
参展费用是由展位租金、展位开面费及预交服务费 三项内容构成。参展商收到的参展费付款通知书中涉及的费用将由上述三项构成。
- I. 参展费用
- 1. 展位租金(2010年9月30日前报名每平方米优惠15欧元)
- a) 选择1:
光地面积:
335.00欧元
/ 平方米
- b) 选择2::
标准展位: 445.00欧元/ 平方米
- 2. 展位开面费
若申请2面(含2面)以上开面的展位,加收费用如下:
2面开:展位租金的10%
3面开:展位租金的15%
4面开:展位租金的20%
- 3. 预交服务费
该项费用将被用于支付参展商申请服务之用。组织单位将于展会结束后根据参展商实际申请的服务总费用较之其已支付的预交服务费的差价,以多退少补的原则与参展商进行结算,届时该结算清单将传真 / 邮寄给参展商。
预交服务费: 50欧元/ 平方米
II 分展商费用:1100.00欧元/ 公司
III 增值税:以上所列费用已包含德国法定增值税。
IV 付款条款
1. 参展商在提交参展申请表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须支付预定面积展位租金的50%预付款,组织单位出具相应收款凭证。至此参展申请开始生效。
2. 参展商收到正本“展位确认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须按照实际确认面积支付剩余的参展费用。2011年2月1日前所有款项必须支付。若到规定日期仍未受到付款,付款违约条款自动生效。
3. 若参展商付款违约,组织单位有权向该参展商征收自付款截止日期起、应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追加滞纳金。无论是否追加滞纳金,参展商迟延付款超过30日的,组织单位有权终止参展合同,预付款抵做违约金不予退回。
4. 参展相关的服务费用须在该服务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给组织单位以确保该服务得以实施。
第二部分:参加由德国汉诺威展览公司在德国汉诺威展览中心举行的展览会必须遵照的一般条款
- 1. 总则
一般条款适用于德国汉诺威展览公司在汉诺威展览中心举办的展览会。该条款是对参展商接受的特定条款(第一部分)的补充。
只有在该一般条款预计可行范围内,才允许向第三方转移由此租赁合同产生的权利及义务。
- 2. 合同缔结
申请参展必须填写完整的“参展申请表”并提交。参展商在收到组织单位的展位确认书后,参展商与组织单位之间关于展位租赁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