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流程
(一)登记备案
个人机械:车主身份证、合格证、发票(报关单、完税证明同等效力)均为复印件。
企业单位机械: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合格证、发票(报关单、完税证明同等效力)均为复印件。
分期车辆:购机者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购机分期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或分期发票,以上均为复印件
(二)检测、号牌、北斗定位系统
对于首次检测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规定应加装或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经二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车辆号牌
备注:各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可自行联系具备省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的机构,开展尾气检测、编码登记等相关工作。
四、强化联合执法检查
1、9月30日前,淅川县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信息釆集、安装GPS定位系统和编码上牌并进行联网工作。自10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车辆号牌、未安装监控装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一案双处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处5000—20000元罚款。对使用排放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且问题突出的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2、10月1日起,各部门将根据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实施情况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活动,对不符合排放标准、不进行登记检测、不进行治理、擅自进入禁用区施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3、县公安、住建、交通(公路)、生态环境、水利、城管、环卫、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监督管理范围内的施工单位和企业不得使用无车辆号牌、未安装监控装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对违反规定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清理岀场。对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私自破坏(销毁)车辆号牌、标志、监控装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列入黑名单,不得进行使用、销售和转让。生态环境部门对保有和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统一监管,对未办理核査登记和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淅川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
登记地点:
淅川县宏信工程机械租贸有限公司
河南省国测计量研究院淅川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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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纬五路宏信工程机械服务大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