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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再生资源税收政策 助力循环经济发展的建议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势头正好,缺少发票却成为行业健康发展的绊脚石。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必须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合法有效凭据。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多为散户回收者,无法提供合规发票,影响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法遵从的效果。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交易对象难于提供发票。再生资源回收业务中,回收企业的货源:一是从产废企业购买;二是从散户收购。第二种方式占90%以上。散户无法提供发票,回收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金,也无法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40号公告规定回收企业可选择按简易计税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解决没有进项抵扣,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仍未解决。

二是企业自制凭证税前扣除得不到税务机关认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只有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即500元/次,企业才可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上述要求与废旧物资行业回收实际脱节,回收企业需对接的收购对象多、收购数量大,不能直接从小散户手中收购货物。通常是个别大户先集中收购,再销售给回收企业。使得大户的投售量巨大,个别大户每年投售额甚至超千万元。回收企业通过内部自制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机关不予认可,导致企业使用此类凭证无法税前扣除。

三是各地征管执行口径不一导致企业风险较大。各地对以自制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征管执行口径不同,有的地区500元以下可使用自制凭证;有的以销售额不超10万元免征增值税为标准,即月销售不超过10万元可使用自制凭证;有的仍发放收购发票,由纳税人自行开具收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使同一地区,不同的执法人员也口径不一,可能出现使用此类凭证导致无法进行税前扣除,面临极大的纳税调整风险,造成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税收不公平。

为完善再生资源税收政策,解决大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难以取得进项发票的问题,建议如下:

一、试点企业代开。可参考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个体司机代开专用发票的思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大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试点为回收散户代开发票,解决税前扣除合法凭证问题。

二、第三方代开。回收散户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协议约定在第三方平台发生实际业务交易时,允许第三方以投售人名义开具发票,并转交给回收企业。

三、允许自制凭证税前扣除。允许回收企业发生实际业务交易时,单户投售人月销售额在限额以下(如10万元以下),可以填制内部收购凭证据以税前扣除。  

四、核定征收。根据回收企业不同类型再生资源的实际利润率情况,分别确定应税所得率,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