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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可再生能源法》的议案

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实施。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修改,迄今已有15年。该法在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约束漏洞。具体表现如下:

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开发总量的规划缺乏约束性,且地方规划与国家规划目标未充分衔接,总体布局和建设速度不够一致。可再生能源消纳压力,仍未在制度层面得到根本解决。全额收购制度落实不够有力,考核制度不够科学,传统能源企业责任落实不够明确。

建议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修订。

一、完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立法中制定合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目标,明确由电网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共同承担全额保障性收购责任的法律定位。

二、制订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在法律中规定可再生能源目标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机制,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三、优化调整电价补贴。建议修改第24条,在统筹考虑政府财政支撑能力、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需求等前提下,多渠道增加补贴资金,缩小资金缺口,优化补贴发放程序。

四、细化相关法律责任条款。强化电网、石油、燃气、热力等企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