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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点燃式发动机——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以下简称“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但不限于)下列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净功率不大于 19 kW 发动机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
  ——草坪机;
  ——油锯;
  ——发电机;
  ——水泵;
  ——割灌机。
  净功率大于 19 kW 但工作容积不大于 1 L 的发动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用途的发动机。
  ——用于驱动船舶行驶的发动机;
  ——用于地下采矿或地下采矿设备的发动机;
  ——应急救援设备用发动机;
  ——娱乐用车辆,例如:雪橇,越野摩托车和全地形车辆;
  ——为出口而制造的发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