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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10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易信安
发布时间:2023-10-12阅读:122

10月1日起《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施行,《办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

什么情形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旦被列入名单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哪些管理措施?

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一起来看↓↓↓

以下是重要条款的概要: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
一、生产安全事故情形:以下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可能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 在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 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违法行为情形:以下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或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可能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即使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

  • 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应急管理部门的管理措施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多种管理措施,包括:
  1. 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相关信息。

  2. 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实施行业或者职业禁入。

  3.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

  4. 取消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

  5. 在政府资金项目申请、财政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6.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被列入对象的信息公示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相关信息将被公示,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管理期限、作出决定的部门等事项。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和提前移出条件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被列入对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且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提前移出申请:
  • 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 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 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

需要注意,如果依法规定实施的职业或行业禁入期限尚未届满,不予提前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