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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车辆环保定期检验的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6-10-31阅读:283

  转载自 2015-12-24  西安环保

      《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即将实施,与每一位车主密切相关的车辆环保定期检验,《条例》是怎么规定的呢?

  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且无排气污染违法记录的在用机动车,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就是指车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主选择检验机构对车辆尾气排放状况进行检测。在用机动车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且无排气污染违法记录的,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在用机动车未经环保定期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公安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在检验过程中,禁止以临时更换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方式进行环保检验,对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环检机构不予进行环保检验。

  环保定期检验弄虚作假将被“双罚”

  为防止机动车环检机构为获取利益弄虚作假,《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环检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依据2015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此设定了严厉的处罚条款,对弄虚作假者还实施“双罚制”——不仅处罚检验机构还将处罚机构法定代表人。《条例》明确规定,未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环保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或者在检验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机构法定代表人处五千元罚款。

  同时,对于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进行环保检验的,《条例》对弄虚作假者也实施“双罚制”,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