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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 首次退运环保不合格的日本发动机
发布时间:2016-08-05阅读:252

转载自2016-07-19 国际内燃机展

今年开始,新《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就连高空作业车上的发动机,其排放标准也必须达标。日前,江苏检验检疫局就退运了两台日本进口发动机,它们就用于高空作业车。这也是我国首次因环保排放指标不合格对进口货物实施退运。

国家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5号公告规定,自20164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据江苏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介绍,近期烟台某建筑工程机械公司向江苏镇江检验检疫局申报进口2台韩国产高空作业车。而当检验检疫人员在对其实施进口检验监管时,发现其搭载的发动机为日本康明斯B3.3型柴油机,其环保排放就不符合我国规定的指标要求。

为此,江苏检验检疫局依法对该批高空作业车用发动机实施了拆卸、退运处理。该局日前对进口日本两台康明斯B3.3型柴油发动机实施了退运处理,这是我国首次因环保排放指标不合格对进口货物实施的退运,应对引起国内外贸易商和检验检疫部门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