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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政策解读

2020-03-16 08:34 性质:转载 作者:合肥宝发蒋旭东 来源: 合肥宝发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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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发布,京津冀柴油机械的尾气治理再次升级。行政处罚 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首先明确了政府及相...

3月9日,《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发布,京津冀柴油机械的尾气治理再次升级。

行政处罚 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首先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同时提出信息共享。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托市大数据管理平台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及动态数据库,实现机动车注册信息、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信息、定期检验、监督抽测、排放达标维修治理、燃料等信息共享。

《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应当将违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市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对其采取惩戒措施。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后,既不缴纳罚款,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违法排放气体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在北京市注册登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与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条例中还提到,京津冀还将通过共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等措施,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本次条例责任清晰!不止让制造厂家为环保大业担责,使用单位、检验机构、销售代理商都要负责。这个首部采用三地联动、区域协调机制的治污条例透露出清晰的政策脉络,这里做一下浅显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颁布的条例,是将过去一些无法落地的政策做了比较多的修改,每个环节的责任都落实到个人,每个环节都明确规定了责任人以及处罚力度。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不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生产企业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该条例针对制假、售假的相关排放产品及车载诊断管理系统的责罚金额,不再是仅仅零部件自身的制造及销售价格,而是与其匹配的整车售价的1-3倍。举例来说,去年安徽某知名车企因排放门事件,收到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罚1.7亿元。据了解,原因仅仅是作了OBD的技术屏蔽,一个OBD盒价值顶多才数百元,却按照在北京市场该类型汽车当年总销售量的3倍金额作了责罚。执行的就是该34条条例政策。更为恐怖的是,如果放在今年5月1日后被罚,按照三地区域协调机制的要求,就应该是5.1亿元人民币,而不是1.7亿人民币。高压之下,各类制造及销售造假验车神器的制造商、代理商、整车制造商应该尽快掉转方向,全力配合国家的治污大计,不要再参与制造、销售各类验车神器,避免遭受灭顶之灾。

使用企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运输企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燃料,并处燃料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代理商、销售方: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提供的检验设备及其配套程序不符合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停该设备所在检测线的运行,停止该设备在本市的销售,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注意本条,这里面没有提及非道路柴油机械。

检验机构: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条例》中的一大亮点,是首次在北京市此类地方法规中提出了“区域协同”的相关规范。“这是我国第一部区域协同统一对有关污染防治作出全面规定的区域性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认为,这为全国省级层面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制度范本。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条例》中表示“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检测机构参与的排放造假事件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各地黄牛为代表的私家车年检环节,已经见怪不怪,各种被检测机构利益推动的环保造假神器更是造假着的主要销售渠道,本条例亦是站在法规的高度上震慑了各路动机不纯的检测机构,避免环保事业被不法检测机构引入歧途。

在北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经信息编码登记或者未如实登记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五千元罚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落实有关规定,使用未经信息编码登记或者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记入信用信息记录。本条可以理解为是给挖机、装载机等住建委管理下的建筑机械度身定制。

北京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放地、维修地、使用地,对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以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阻扰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以及今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都有几乎相同的有关区域协同的内容,而且都是今年5月1日施行。

来自工程机械工业协会领导的政策解读:

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万元罚款。”条款。

根据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宋金云高工及王金星副秘书长的解读是:涉及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要符合京四排放标准(DB11185-2013),有个过渡期,但当下整机的烟度排放必须符合京四政策要求。协会领导统一安排根据企业反馈的实际意见,下一步要跟北京环保部门沟通咨询相关的政策解读。

相关跟进政策:2020年年底前,新生产、销售的工程机械应按标准规定进行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实时排放监控装置。进入重点区域城市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鼓励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施工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机械设备,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将会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总结语:近年来,机动车及非道路柴油机械的排放污染治理正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除了国家层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地方层面的相关法规正越来越多地向着机动车等项目具体化。此前,山东省、浙江省、广东省、江苏省等地方已经出台了地方法规,但尚没有明确提出“区域协同”的内容。未来,对柴油机械的尾气排放超标问题,将越来越严格,希望厂商、代理商早做思想准备,不要触碰各类违规的低端验车级别的造假产品,轻则破财,重则企业无法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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