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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参考|以最严厉的法制和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生态环境部近年来做了哪些工作?

2019-07-28 20:13 性质:转载 作者:生态环境部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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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生态环境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思想、新战略,积极协调有关方面,推动以最严厉...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生态环境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思想、新战略,积极协调有关方面,推动以最严厉的法制和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取得新的进展。

  在生态环境立法方面,全力配合立法机关修订环保法律11部,生态环境行政法规6部,完善配套规章9件;在生态环境标准制定方面,为支撑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等,全面推进各项生态环境标准制定。

  这些法律法规、环境标准,都是什么?哪些曾经,或者即将影响到你?一起来看看!

  一、 生态环境立法工作进展

  1. 全力配合立法机关制修订环保法律,涉及11部法律。

  一是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等2部新法律。

  二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已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

  三是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精神,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税法、循环经济促进法、防沙治沙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5部法律中,有关生态环境部职责条款进行修改。

  四是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部法律中有关环评资质、竣工验收等条款作了修改。

  五是配合开展长江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分条款的调研起草。这些法律的制修订,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国务院机构改革、 “放管服”改革提供了有力支撑。

  目前,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共计13部。

  2. 加快生态环境行政法规制修订,涉及6部法规。

  一是向国务院报送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

  二是参与制定完成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三是参与修改完成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四是研究拟订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

  五是研究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目前,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共计30件。

  3.不断完善配套规章,涉及9件规章。

  一是制修订了6件部门规章,即《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二是另有3件部门规章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发布,即《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目前,生态环境部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共计92件。

  4. 合法性审核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根据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要求,对我部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的涉及党内环保法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合法性论证,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主要审查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等9件重要文件。

  二是对1400余件(次)部内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核,为我部“红头文件”合法守规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生态环境标准制定工作进展

  生态环境标准是环境管理最基本、最常用、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在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环境质量改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部围绕中心工作,从五个方面重点推进生态环境标准制定工作。

  1. 支撑打赢蓝天保卫战。

  一是重点开展VOCs排放相关标准制定工作,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项固定源排放标准,全过程加强了VOCs排放管控。

  二是为加强移动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先后出台了轻型汽车(国六)、重型柴油车(国六)、摩托车(国四)、轻便摩托车(国四)、船舶发动机(国一、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等11项移动源标准。

  2. 支撑打好碧水保卫战。

  一是针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十大重点行业,开展了农药、屠宰及肉类加工、食品加工制造、酒类制造等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是为支撑环渤海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攻坚战,制修订发布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等18项相关标准。

  3. 支撑打好净土保卫战。

  一是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制定发布了《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以及《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 25.5)《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评估技术规范,建立了土壤污染风险管理的基本构架,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和百姓安居的环境风险防范。

  二是为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发布了《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标准。

  三是为打击洋垃圾进口,修订发布了11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涉及废塑料、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

  4. 支撑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

  一是配合排污许可制实施,制定发布了40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18项自行监测技术指南、5项可行技术指南,构建起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基础技术支撑体系。

  二是制定发布了国家环境监测类标准205项。

  三是环境标准样品不断健全。

  5. 夯实标准工作基础。

  一是制定发布了《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等基础类标准。

  二是组织开展了陶瓷、炼焦、铝工业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

  “十三五”期间,我部已经发布410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包括3项环境质量标准及修改单,29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205项环境监测类标准及修改单,4项环境基础类标准,169项管理规范类标准)。

  目前,现行生态环境标准总数达到2011项(其中环境质量标准17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86项,环境监测类标准1171项,环境基础类标准41项,管理规范类标准596项)。

  三、行政复议与诉讼工作情况

  1. 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与应诉案件。

  一是依法积极稳妥办案。十九大以来,我部共办理各类行政案件近300件(其中行政复议案200余件,行政应诉案70余件,行政裁决案10余件)。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重大行政复议与应诉案件的实地调查、专家论证、技术审查、集体商议机制。

  2.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

  自建立法律顾问团队和公职律师队伍以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我部重大决策作出,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论证,重大疑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及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办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展

  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来,中央和国家各相关部门、全国各省(区、市)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五方面进展。

  1. 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

  一是各省份均成立了由省级领导担任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牵头部门和任务分工。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印发省级改革实施方案,另有126个市(区、县)印发了市地级改革实施方案。

  二是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磋商、调查、资金等改革配套制度开展专项研究并制定配套文件。各地共计印发90项配套文件,正在编制94项。

  2. 积极推进案例实践。

  各地按照改革工作部署,积极筛选合适案例,组织办理了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损害赔偿案件。试行一年多以来,各地共办理案件424件,涉案金额近10亿元。目前已经办结206件,其中以磋商结案186件,占结案总数的90%以上。

  3. 积极推进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入法。

  一是积极推动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

  二是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修订过程中提出立法建议,目前相关审议稿及建议稿中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纳入其中。

  4. 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今年6月出台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明确规定:“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助于各地提高对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深入推进全国改革试行工作。

  5. 加强鉴定评估、司法审判等方面的业务指导。

  一是我部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等有关技术方法。

  二是司法部联合我部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1.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配合制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推动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等行政法规,及时制修订需要配套的部门规章,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法规清理。

  2. 继续加大标准制修订工作力度,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标准支撑。

推进电子、农药、铸造、日用玻璃、石油天然气开发、皮革制品、活性炭等行业排放标准制修订,同时大力推动并指导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3. 继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改革,确保《改革方案》在全国范围落地见效。

  一是联合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持续推进改革试行工作,总结通报改革工作进展,对下一步工作做出统一安排部署和指导推动。

  二是加强统筹调度和业务指导,特别是在新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中,督促各地加强案件办理。同时就实践中发现的案件启动情形不明确、磋商效率不高、修复效果后评估不规范等问题,联合有关部门,起草索赔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是强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体系建设,加大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培育力度,加强鉴定评估技术培训,提升鉴定评估能力。

  四是继续开展调研和跟踪评价,研究指导各地解决在改革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对各地进展的通报。

  五是继续推动有关方面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配套措施,将改革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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