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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关心的柴油货车污染防治问题,安徽省拿出了这些硬措施——

2019-03-15 11:22 性质:转载 作者:宝发 来源:宝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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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我省柴油货车超标排放治理,加快降低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源头防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联防联控,全防全控、严惩重罚,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大力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行动,全链条治理柴油车(机)超标排放,明显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我省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到2020年,全省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5%以上,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全省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合格率达到98%以上,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全省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加153万吨,实现中长距离大宗货物通过铁路或水路运输比例逐步提高。


清洁柴油车行动


(一)加强新生产柴油车环保达标监管。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等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强化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依法依规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和汽车尾气排放相关的维修技术信息。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机动车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201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在生产、进口、销售环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抽查核验新生产销售车辆的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抽测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对省内生产(进口)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5%,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省内销售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0%。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按规定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督促生产(进口)企业及时实施环境保护召回。各市生产销售柴油车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合肥海关、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等配合)


(二)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建立完善监管执法模式。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遥感监测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本地超标排放车辆信息,以信函或公告(在政府网站发布)等方式,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所属企业,督促其限期到与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再到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助联系车辆所有人和所属企业;对于登记地在外省(区、市)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各市应及时上传到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由登记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通知和督促。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3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将其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1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各市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各市大力开展排放监督抽测,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具备条件的要抽查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各设区市在重点路段对柴油车开展常态化的路检路查,在秋冬季加大检查力度。(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入户监督抽测。督促指导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并鼓励其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当地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传送。对于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维修等重点单位,按“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对于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辆,应作为重点抽查对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等配合)


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市应加大部门联合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以及沿江港口、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原则上除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外,不允许其他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1年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配合)


加强重型车辆道路行驶管理。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通过新建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完善制定重型载货车辆绕城方案,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三标准及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柴油车辆进城。(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监督抽测频次。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和维修地开展入户检查,并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监督抽测。自2019年起,每年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推行除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外的其他汽车跨省异地排放检验。2019年10月底前,排放检验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检验过程,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货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每年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对于为省外登记的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将柴油车氮氧化物排放纳入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对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不经检验而出具数据报告、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维修单位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格处罚。(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各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信息后,再到同一家I站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当地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2019年10月底前,各市全面建立实施I/M制度。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也应按要求及时维修。(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四)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推进老旧车辆淘汰报废。各市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促进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对于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的,享受财政现行购置补贴政策。研究建立与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相挂钩的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机制,制定实施便利通行政策。(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公安厅等配合)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促进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并率先在国三柴油货车保有量较大的设区市开展,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深度治理车辆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柴油车,可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利用机动车道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重型柴油车远程排放监控,以及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对柴油车开展全天候、全方位的排放监控。全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确保排放检验数据实时、稳定传输。继续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能力建设,各市根据工作需要在柴油车通行主要路段建设遥感监测点位,并进行国家、省、市三级联网。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推进重型柴油货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2019年底前50%以上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0年1月1日起,将未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设备的营运车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等配合)


加强排放大数据分析应用。利用“天地车人”一体化排放监控系统以及机动车监管执法工作形成的数据,构建全省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各市通过信息平台每日报送定期排放检验数据和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实现登记地与使用地对超标排放车辆的联合监管。通过大数据追溯超标排放车辆生产或进口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加油站点、供油企业、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环境监管。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省(区、市)登记的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各市对上述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达到85%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合肥海关等配合)


(六)推动相关行业集约化发展。促进落后产能淘汰。鼓励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柴油货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促进淘汰落后产品和僵尸企业。配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为期两年的特别公示管理。2020年底前,进一步提高柴油货车制造产业集中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


推进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规模化发展。鼓励支持排放检验机构通过市场运作手段,开展并购重组、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集团化发展。着力培育一批检验服务质量好、社会诚信度高的排放检验机构成长为地方或者行业品牌。鼓励专业水平高的排放检验机构在产业集中区域、交通枢纽、沿江港口、偏远地区以及消费集中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对于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多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部门简化办理手续。鼓励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信誉好的维修企业连锁经营,严厉打击清理无照、不按规定备案经营的维修站点。(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清洁柴油机行动


(七)严格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管理。2020年底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进口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各市要加强对新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标签等,并抽测部分机械机型排放情况。对省内生产(进口)的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在省内销售但非省内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严惩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发动机的行为,将相关企业及其产品列入黑名单。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严厉处罚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产品行为,依法实施环境保护召回。各市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国家排放标准,提前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合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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