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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新政带来的思考之一

2017-05-31 08:13 性质:原创 作者:中叉网 来源:中叉网-中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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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17年5月20日在北京参加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下文简称《规程》)的宣贯会以来,反复多次学习这部新...

  自从2017年5月20日在北京参加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下文简称《规程》)的宣贯会以来,反复多次学习这部新《规程》,随着6月1日这个正式施行日子的来临,为了便于我们广大的叉车同行更加清晰了解此次叉车新政的精神,我特别把此次新政的所有关于叉车部分的内容摘录下来,计划共分四次对其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解读(黑体字为《规程》原文),同时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由于本人水平有限,有些内容可能理解未必正确,仅供参考,也欢迎广大同行专家批评指导。
  总体来说,此次国家质检总局颁布施行新《规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从此次《规程》中对场车的含义和适用范围的解释,我提出了几点思考意见。
  1.2 含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思考1:工厂厂区包含物流区吗?如何定义物流行业、快递行业、电商行业,等等很多新兴的诸多行业,这些行业已经显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生产型工厂了,也不能称之为工厂,比如说物流园区、超市、医院,等等,那么这些区域还能称为工厂厂区吗?
    思考2:我们目前把所有的叉车定义为工业车辆,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农业体力劳动者的数量逐年减少,农业实现机械化现代化的步伐将会越来越快,很多的劳动环节将由人力转变为机械,农用叉车已经呼之欲出,那么农用叉车是否按照这个《规程》来执行,同时,还有更多新兴的行业不断涌现,如何规范这一部分叉车的技术标准、进入门槛、生产质量、安全使用,这个问题对管理部门是一个需要考虑的课题,对广大的叉车生产企业来说,也是一个拓展市场的大好机会。

    关于对机动工业车辆的限定,我提出一些思考的问题。
    1.2.1 机动工业车辆
    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是指通过门架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
    注 1-1:本规程所指叉车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

    思考1:这里所说的插腿式叉车与托盘堆垛车在概念上有交集的部分,这样的分类既不规范,也不专业,容易造成理解错误。
    思考2:以后但凡安装了属具的叉车都不被认为是叉车大家族的一员,不属于特种设备范畴,无论是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生产许可、安全使用,等等,无需生产许可,无需上牌、无需年审,操作人员无需特种设备驾驶资格就可以操作,处于一种无监管、无政府状态,安全隐患令人担忧。
    思考3:根据此条款定义,从此以后,电动托盘搬运车、厂内牵引车集装箱重箱叉车、集装箱空箱堆高机等都不属于叉车范畴,同样这些设备的操作人员无需特种设备驾驶资格就可以操作,安全问题同样十分严峻。
    思考4:有货叉和门架的叉车型AGV是否属于特种设备?是否需要上牌年审?由哪一个部门负责?

  对《规程》中一些规定,最好是进行量化,便于政策的落实施行,虽然《规程》中对观光车和观光列车进行了详细的量化,但是对叉车部分没有看到相关数据,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完善。
  1.3.1 使用路况和标志
    场车行驶路面应当平坦硬实;行驶路线中存在陡坡、长坡、急弯、窄道、深沟等特殊路况时,应当设置保护设施、警示标志和限速提示等。
    思考1:此条款只有定性的概念,没有具体定量,缺乏执行标准,也就没有办法落实下去,如多少角度的称为陡坡?多少长度叫长坡?多少转弯半径叫急弯?多少尺寸的通道叫窄道?应该设置什么样的保护措施?警示标志有哪些?什么样的工况对应什么标准的限速?

    《规程》中关于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的章节,是最关键的内容,条款很多,需逐一解读。
    2.1.1 义务和责任
    (2)从事场车制造、改造、修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书,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活动,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场车;
    (3)场车改造应当由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实施;
    (4)境外制造且在境内使用的场车,由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型式备案;
    (6)制造、改造与修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且对场车的安全性能负责。

    思考1:《规程》明确规定了所有的整机制造、改装、维修企业均需取得许可证书,这个许可证在哪里申请办理,如何办理?特别是改造和维修许可证,对有些企业和有些区域,办理起来困难重重。
    思考2:《规程》中明确规定了所有的目前从事叉车改装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对防爆类型叉车改装企业影响较大,但是这项规定对于规范我国的防爆叉车改装市场,明确安全责任企业,都是十分必要的,因此这些企业来说,既是危机,也是机会,好好把握,很可能出现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思考3:对国外原装进口的叉车来说,特别是一些目前国内还没有的同类产品来说,而且又是高精尖的产品,由于这类产品还没有在目录中,申请做型式试验及备案的难度相当大,处理好这个工作需要智慧,对提升我国的叉车水平很有价值。本来进口设备的目的就是为了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补充国内的一些空白领域,提升我国叉车的整体水平,但是现在所执行的型式试验必须以目录为准,这样一来,国内已有的产品就可以允许进口设备进来,参与一起恶性竞争,而那些国内没有的高精尖产品却被挡在国门外,这是一个很奇怪的现象。
    思考4:制造、改造与修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生产的叉车、改装的叉车、修理的叉车,承担终身的安全责任,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必定问责。因此,对产品的质量,特别是安全性能的严格控制,既是企业的生命线,也是企业家个人的生命线。
    思考5:目前正在新兴的智能产品升级换代,对于叉车型的AGV如何规范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如何进行生产及改装工作,将又是摆在管理者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未完待续,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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