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告知与检验
原文如下:
2.3.5 告知与检验
从事场车改造的单位,在进行改造施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告知后方可改造。改造后,原铭牌不变,同时增加新的场车铭牌,铭牌至少包括从事改造的单位名称、改造日期、许可证编号及相关变化的信息。
从事改造、修理的单位应当在场车改造、修理后,由从事改造、修理的单位自检,自检报告应当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场车改造后应当进行首次检验,合格并且变更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4.4 定期(含首次)检验
4.4.1 一般要求
首次检验,是指在场车使用单位进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改造后进行的检验。
定期检验,是指在场车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场车按照规定周期(每年 1 次)进行的检验。
4.2 项目和主要内容
场车型式试验、定期(含首次)检验的基本项目,见《叉车检验项目表》(附件 B)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检验项目表》(附件 C)。
4.2.1 叉车
(1)设计文件审查(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书、主要设计图样、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资料核查(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
(2)结构型式检查、整车外观检查、主要受力结构件检查、主要零部件检查、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检查;
(3)主要参数测量,包括额定起重量、起升高度、长度、宽度、高度及轴距、轮距、前悬距等;
(4)车辆自重测定;
(5)动力系统、传动系统、行驶系统、转向与操纵系统、液压系统、制动系统、电气和控制系统、工作装置检查;
(6)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7)作业环境检查;
(8)性能试验,包括装卸性能、转向性能、运行性能、动力性能、制动性能、稳定性试验、防爆性能试验、电气安全试验(蓄电池叉车);
(9)噪声试验;
(10)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试验;
(11)主要受力结构件强度试验;
(12)强化试验,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 10t 的内燃叉车不少于 400 小时,蓄电池叉车不少于 200 小时;额定起重量大于 10t 且不大于 25t 的叉车不少于 100 小时;额定起重量大于 25t 的叉车不少于 60 小时。
这是新增加的一个环节,也就是说以后每次厂家需要投标前就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使用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虽然这里条款没有明确说明,但是我认为只有收到使用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书面正式同意之后才能去参加投标,否则有可能中标了但是不能进行改装工作。
改装工作完毕后,先由从事改造的单位自检,自检报告应当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然后是应当进行首次检验,只有在检验合格并且变更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所谓首次检验,是指在叉车改装单位进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改造后进行的检验。检验的项目见《规程》条款原文,我就不再重复了。
2023-02-13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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